行政執法機構著裝配什麼帽子
A. 新綜合執法制服為什麼沒有執勤帽
更方便執勤。
綜合行政執法制服和標志配發種類包括帽類、服裝類、鞋類、標志類等4大類18小類,與其他已經著裝的行政執法隊伍大體相當。
《辦法》對制服品種配置進行了適當優化,增加了皮鞋、腰帶等品種,取消了不實用的領帶夾、領花等品種。
B. 我國行政執法制服共有幾種,分別是什麼單位
1、並不是所有的執法部門有制服的
2、國務院對行政執法部門穿著制服是有相應規定的
3、文化執法、價格執法等數十個原來穿「虎皮」,的部門,7~8年前就都被國務院一紙政令給「剝皮」
制服與老款的工商局的制服幾乎一樣,深蘭色,大蓋帽。夏季好象是上白,下藍。那時候的制服基本如此。只是帽徽與臂章稍有不同,臂章基本都有文字如「文化」、「城管」、「用水監察」、「屠宰監察」等等。
C. 城管制服胸牌、領花怎麼戴
街道辦事處也有責任。。。。城管打死人。。只是坐牢。。。如果把城管打死了。。你就別想活了。
D. 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推進規範文明執法,依據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保護、交通運輸、農業、文化市場、應急管理、市場監管等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財政部、司法部負責制定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制度,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負責指導協調本領域制式服裝和標志管理工作。
縣級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財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和標志監督管理工作。
第四條各地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的配發范圍、標准和相關技術規范,在預算定額標准以內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不得擴大著裝范圍,不得改變制式服裝和標志式樣,不得提高配發標准。
各地應當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規范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嚴肅儀容儀表及執法風紀。
第五條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所需經費,由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納入本級預算管理,列入綜合行政執法部門的部門預算。
第六條 制式服裝和標志的采購,原則上由省級及以上綜合行政執法部門按照政府采購有關規定組織實施。
第二章配發范圍
第七條地方各級綜合行政執法部門主要履行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檢查等行政執法職能的內設或所屬執法機構中,取得行政執法證件且直接面向執法對象開展執法工作的在編在職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國務院綜合行政執法主管部門派出的執法機構中,符合前款規定的人員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其他人員不予配發。
第八條已配發制式服裝和標志的綜合行政執法人員,在履行行政執法職能時應當穿著制式服裝、佩戴標志。
第三章配發種類
第九條帽類,具體包括:
(一)大檐帽(女士為卷檐帽);
(二)大檐涼帽(女士為卷檐涼帽);
(三)防寒帽(布面栽絨、皮面直毛皮)。
第十條服裝類,具體包括:
(一)常服(含上衣、褲子、襯衣);
(二)執勤服(春秋、冬執勤服,含上衣、褲子);
(三)夏裝制式襯衣(長袖、短袖);
(四)單褲、裙子;
(五)防寒服(短款、長款)。
第十一條鞋類,具體包括:
(一)單皮鞋;
(二)皮涼鞋;
(三)棉皮鞋、毛皮靴。
第十二條標志類,具體包括:
(一)帽徽(大帽徽、小帽徽);
(二)臂章;
(三)肩章(硬肩章、軟肩章、套式肩章);
(四)胸徽(硬胸徽、軟胸徽);
(五)胸號(硬胸號、軟胸號);
(六)領帶;
(七)腰帶。
E. 鄉鎮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有沒有執法服裝
根據國家食葯監總局(食葯監財〔2014〕15號)文件的規定,鄉鎮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應配發執法服裝。規定如下:
食品葯品監管總局財政部關於印發《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式樣標准》的通知(食葯監財〔2014〕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同意食品葯品監管執法人員統一著裝。現將《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和《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制式服裝及標志式樣標准》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著統一制式服裝是工作需要,不是福利待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局、財政廳(局)應嚴格按照規定執行,不得隨意擴大著裝范圍和提高著裝標准。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要對著裝人員加強教育,認真檢查著裝風紀。按規定著裝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著裝風紀,保持制式服裝整潔,標志佩戴齊全。
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4年2月12日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
制式服裝及標志供應辦法
第一章著裝范圍
第一條凡在市、縣(含縣級市、市轄區)、鄉的基層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一線執法工作的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在執行公務時應穿著統一制式服裝,其他人員一律不得著裝。
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是指經同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批准,正式授予行政執法證的從事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的工作人員。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從事一線執法工作的人員,嚴格控制范圍標准,一律按服裝數量減半發放。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相關人員統一著裝事宜另行規定。
第二章服裝和標志類別
第二條執法服裝,包括:春秋服、夏服、冬服、防寒服四類以及帽子。執法標志,包括: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紐扣和領帶。
第三條春秋服、冬服:春秋服、冬服均為毛滌混紡面料,上衣為小翻領西服式樣,單排三粒扣,兩個暗口袋;西褲為簡褲。
夏服:襯衫為滌棉混紡面料。短袖襯衫為小翻領,單排四粒扣,兩個明口袋。長袖襯衫為豎領,單排五粒扣,兩個明口袋;西服簡褲或裙子為毛滌混紡面料。
防寒服:桃皮絨滌綸復合布面料,配SEE能量棉保暖內膽,豎領,兩個暗口袋,後腰下方中間開叉。
第三章供應標准
第四條執法服裝
(一)春秋服:包括上衣和褲子。首次著裝發2套,使用3年,期滿換發1套。
(二)夏服:包括長袖襯衫、短袖襯衫、夏褲或裙子。首次著裝發2套(女同志褲子、裙子自選一種),熱區使用2年,溫區使用3年,寒區使用4年,期滿換發1套。
(三)冬服:包括上衣和褲子。首次著裝發2套,熱區使用5年,溫區、寒區使用4年,期滿換發1套。
(四)防寒服:寒區、溫區可根據本區氣候情況配發防寒服1件。溫區使用10年,寒區使用8年,期滿換發1件。
第五條帽子
春秋服和夏服分別配發帽子一頂,男士為大檐帽,女士為大檐帽或圓帽,使用4年,期滿換發1頂;寒區配發冬帽1頂,使用5年,期滿換發1頂。
第六條執法標志
帽徽、肩章、臂章、胸章隨執法服裝發放,損壞後交舊領新。領帶首次著裝發2條,使用3年,期滿換發1條。
第四章服裝管理
第七條服裝面料的采購、加工及標志製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食品葯品監督管理人員執法服裝及標志實行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原則。執法服裝的式樣、標志、面料、供應標准等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會同財政部負責,執法服裝及標志的采購、製作、配發以及日常管理等工作由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第九條各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配發執法服裝及標志,不得擅自改變服裝式樣、標志、顏色,不得擅自擴大著裝范圍和提高供應標准。
第十條工作變動時的著裝處理辦法
(一)離休、退休以及調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人員,應收回所有標志。著裝後任職不滿一年調離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的,除收回所有標志外,還應加收制服工料費20%,或者交回制服(但個人自負30%的工料費不退)。
(二)被開除、辭退及辭職人員,應收回所有服裝和標志,並予以銷毀。
(三)借調外單位工作、脫產學習或休病假、事假半年以上者,暫不製作服裝。
(四)離休、退休人員,一律不製作服裝。
第五章服裝經費
第十一條服裝製作所需經費,由個人負擔工料費的30%,其餘70%由各級財政予以安排。
第六章氣候區域
第十二條氣候區域劃分
(一)寒區:內蒙古、遼寧、吉林、黑龍江、西藏、甘肅、寧夏、青海、新疆等九省(區);
(二)熱區:福建、廣東、廣西、海南、雲南等五省(區);
(三)溫區:除寒區、熱區以外的其他地區。
第十三條因氣候特殊,個別省不同地區的氣候溫差較大,執法服裝的換發年限如需調整的,由省級食品葯品監督管理部門商同級財政部門確定,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備案。
第七章附則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國家食品葯品監督管理總局、財政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
食葯監財〔2014〕15號 附件2.rar 食葯監財〔2014〕15號 附件3.rar
F. 我國工商行政管理人員的著裝是什麼樣子的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制服著裝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隊伍建設,規范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根據《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裝管理辦法》,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員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佩戴統一的標志。
第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必須按本規定著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裝,佩戴標志,保持儀容嚴整、著裝整齊、舉止端莊的儀表形象。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上崗時,應穿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 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二) 到經營性場所消費的;
(三) 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 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職、接受審查的;
(五) 辭職、調離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
(六) 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況。
第六條 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胸徽。不得佩戴其他與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或者執法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時,應當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大檐帽前緣與眉同高,女姓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卷檐帽前緣稍向後傾。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二指。在室內脫帽後應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立姿可以將帽用左手托夾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
第八條 著裝時應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著春秋服、冬服必須內穿制式襯衣,並扎系制式領帶。
(三)男、女長袖立領襯衣作外穿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扎制式領帶;著短袖立領夏服時,下擺應扎在褲腰內;著短袖開領夏服時,下擺不扎在褲腰內。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染彩發、化濃妝;不準戴外露飾物。
(五)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不得留長發、大鬃角、剃光頭或者蓄鬍須。
(六) 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
(七) 應當隨身攜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統一制發的執法證件。
(八) 通常著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時應穿皮鞋(含涼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過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過3厘米;不得赤腳穿鞋或赤足。
第九條 兩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執法人員著裝巡查或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條 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給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工商行政管理著裝人員調離、退休,其帽徽、肩章、領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標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單位制服管理部門。
G. 我國行政執法制服有幾種,分別是什麼單位
目前著軍裝式制服的單位有:軍隊,武警部隊,警察(公安、國安、司法、監獄、海關緝私、各部屬公安),海關,稅務,以及工商、衛生檢疫、城管、綠化管理、市容監察、路政、港務等政府行政機關下屬執法隊。
H. 關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規范化有關要求的通知
關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規范化有關要求的通知 關於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規范化
有關要求的通知
各縣市局、市直各單位、機關各科(室)、協(學)會:
為規范全市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著裝行為,樹立良好的執法、辦事形象,現就著裝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層工商所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和市、縣(區)局機關直接從事市場監管、行政執法工作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上崗時,應著裝。
二、機關其他人員在下列場合應著裝:
(一)參加重大集體活動及上級組織集會;
(二)外出執行公務;
(三)上級機關來局檢查工作;
(四)要求著裝的其他場合。
三、應著裝人員因非公務外出、節假日及女同志懷孕期間,應穿著便裝。
四、著裝時應按規定佩戴帽徽、肩章、領花。男同志大檐帽帽檐前緣與眉同高,女同志大檐帽稍向上傾;應扣好領鉤、衣扣,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歪戴帽子;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不得在制式服裝外加罩便服。內衣下擺不得外露;男、女長袖立領襯衣做外衣穿著時,應佩戴肩章和制式領帶,下擺應扎在褲腰內;穿著短袖開領夏衫,應佩戴肩章和領花,下擺不得扎在褲腰內;男、女長袖立領夏衫與春秋服配套穿著時,應佩戴制式領帶。
五、著裝時,應穿便鞋、皮鞋(含涼鞋,穿涼鞋應前不漏趾後不漏跟),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過厘米,男同志不得超過厘米。風紀要嚴整,男同志不準留大包頭、大鬢角和胡須;女同志不準戴外露飾物(耳環、手飾、項鏈),不得濃妝艷抹、染指、染彩發。
六、著裝時應保持服裝的整潔,做到儀表端正,舉止文明。
七、不準著裝到營業性歌舞廳、餐館參加娛樂活動或宴請。
八、著裝人員制服因公損壞(丟失)的,由個人出書面報告說明原因,視情況予以補發;因個人保管不善損壞(丟失)的不予補發。
九、在未經批准或特殊要求情況下,發現應著裝人員未按規定著裝,應及時予以糾正,進行批評教育,情節嚴重者要給予紀律處分。各單位應定期檢查各自著裝情況,市局人教科將不定期進行檢查。
以上要求,請各單位組織人員認真學習,嚴格管理。
I. 鄉鎮綜合執法隊配發服裝嗎
配發種類包括帽類、服裝類、鞋類、標志類等4大類18小類。
配發標准方面,將全國劃分為熱區、亞熱區、南溫區、北溫區、寒區、高寒區等6個氣候區域,不同氣候區域實行不同的首發數量、使用年限和換發數量。
根據一線執法人員反映的制服穿著頻率、損耗速度等情況,減少了大檐帽、常服配發數量,適當調整執勤服、皮涼鞋等使用年限,使配發標准更符合執法工作實際。
一般的鄉鎮執法大隊人員是都穿戴標志服裝的。其目的就是方便執法。近些年由於一些鄉鎮為了更一步加強建設和管理,加大小城鎮建設步伐,逐步成立了管理部門,這些部門的人員也統一穿戴標志性服裝。我們更期待這些部門的人員一定要加強自身素質建設。為管理好鄉鎮做出他們應有的貢獻。
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職責制度
一、根據法律法規和上級人民政府授權,承擔鎮綜合行政執法工作。
二、統一指揮協調轄區派駐和基層執法力量實行聯合執法,牽頭建立綜合行政執法平台、網格化執法管理模式和聯合執法的運行機制。
三、負責與縣直執法部門的溝通協調。
四、全面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
五、本鄉鎮為行政復議被申請人或行政訴訟被告的案件由鄉鎮綜合行政執法隊負責答復或應訴。承擔涉及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組織、協調和應訴工作。
六、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案件的案卷材料應在結案後15日內由責任組完成整理工作,移交審核後歸檔。
J. 漾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有工作服嗎
漾濞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大隊有工作服。
根據《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規定:
第一條為規范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樹立和維護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的良好形象,推進規範文明執法。
第二條生態環境部門符合有關規定的人員,應當穿著全國統一的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制式服裝。
第三條執法人員在開展生態環境執法檢查時應當著裝。著裝時應當保持制服整潔統一,儀容端莊,並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服裝不得混穿。制服與便服不得混穿。制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佩戴胸號、胸徽、帽徽、肩章、臂章等標志,不同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執法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不得歪戴檐帽,不得披衣、敞懷,非工作需要不得挽袖、卷褲腿。
(四)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彩發,不得留怪異發型。男性人員不得留長發,非特殊原因不得剃光頭;女性人員留長發者不得披散發,不得化濃妝。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
第四條兩名或以上執法人員同時在同一場所執法,應當穿著相同季節款式的執勤服或常服。執法人員參加宣誓、檢閱、重大會議等活動時,著常服。
第五條執法人員著裝時,除不宜戴帽的情形外,應當佩戴執法帽。
在現場執法時執法人員可以根據實際需要佩戴安全帽等個人防護裝備。
第六條執法人員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條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的不宜著裝:
(一)進行暗查暗訪或執行特殊工作任務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執法活動外出的;
(三)女性執法人員懷孕期間;
(四)非因工作需要到營業性娛樂場所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八條執法人員季節換裝的時間原則上為五一節後著夏裝,國慶節後著秋冬裝,具體換裝時間由各省級生態環境部門根據地方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九條執法人員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制式服裝以及胸號、帽徽、肩章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租借。因公損壞、損失的,按程序申請補發。
第十條執法人員辭職、調離或者被辭退、開除的,應當交回所有制式服裝和標志。執法人員退休的,應當交回所有標志。
第十一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按照誰配發誰監管原則,制定或細化制式服裝管理規定,明確管理機構和人員、配發領用、檔案管理及廢舊制式服裝回收處置等具體事項。
第十二條設區的市級以上生態環境部門應當將執法人員著裝行為納入執法稽查范圍,並定期開展執法稽查檢查。對違反本規定並造成不良影響的執法人員,視情節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生態環境保護綜合行政執法人員著裝管理規定》的實施有利於加強綜合行政執法隊伍建設,督促執法人員嚴肅儀容儀表和執法風紀,樹立良好執法形象、維護執法權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