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在什麼情況下穿常服打領帶
⑴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的附件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種穿著規范
一、執勤服著春秋執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內著制式圓領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著冬執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內著制式圓領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絨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絨帽或者警便帽。著夏執勤服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涼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涼帽。二、常服著常服時,佩戴硬質肩章、警號、胸徽;內著內穿式制式襯衣,系制式領帶;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三、作訓服著作訓服時,佩戴套式軟質肩章,戴警便帽,內著制式圓領恤衫或者制式圓領毛衣。四、多功能服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質肩章和硬質警號、胸徽,內著冬執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絨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絨帽。五、外穿式制式襯衣外著外穿式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質肩章和軟質警號、胸徽,通常系制式領帶,各單位也可以根據工作需要決定統一不系領帶;襯衣下擺系於褲腰內,系制式腰帶;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⑵ 警察著裝規定
警察著裝規定文件正文
第一條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制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第六條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通常著執勤服;參加訓練時,通常著作訓服;參加授銜儀式、宣誓、閱警、重大會議、外事等活動時,除主管(主辦)單位另有規定外,著常服。
第七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與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內著非制式服裝時,不得外露。
(二)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系扎制式腰帶,不同制式警用標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掛與公安民警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凈整潔。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穿制式皮鞋、膠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腳;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於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於4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發、戴首飾。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性公安民警發辮(盤發)不得過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公安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辦公室和宿舍內時,警帽掛在衣帽架上(帽頂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統一放置在床鋪被褥正上方。
(二)除緊急情況外,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儀表端莊,舉止文明,精神飽滿,姿態良好。
第十條公安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煙的場所吸煙,不得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一條公安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證》。
第十二條2名以上公安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行列整齊,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公安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銜、警號、胸徽、帽徽、領花等標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贈送、轉借給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員。
第十四條公安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省級以上公安機關根據氣候條件和工作需要確定。
第十五條對違反本規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機關警務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處置: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予以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警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暫扣其證件及相關物品,通過下發《公安督察通知書》等方式通報其所在單位要求整改。必要時,可以採取帶離現場、停止執行職務或者禁閉措施。
第十六條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後,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並取消當年參與評功受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按照規定予以紀律處分或者辭退,該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不得參與評功受獎。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警務督察部門報送處理結果。
第十七條本規定適用於各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機關和海關緝私部門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條離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參加重大禮儀活動時,可以根據需要,參照本規定穿著制式服裝,並佩戴專用標志。
試用期尚未評授警銜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學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⑶ 冬執勤服 警察裡面可以穿襯衣打領帶嗎
一般警察在工作的時候穿警察制服在裡面穿襯衣,是不會打領帶的打領帶。一般是在穿西裝的時候,況且還是在冬季執行任務執勤的時候,警察就更不會這樣穿襯衣打領帶外面套警服這樣顯得不倫不類。
⑷ 長袖警服需要打領帶嗎
按照人民警察著裝規定,人民警察在著制式長袖襯衣時,系人民警察制式領帶,下擺由制式領夾固定,所以如果穿著長袖襯衣是應系領帶,外著禮服時不用制式領夾固定。
⑸ 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修訂後的《公安機關》已經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介紹關於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條例
第一條 為了加強公安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民警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下列民警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一縣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轄市公安局、省轄市地公安局處直接從事督察、戶政、治安、巡邏、防暴、監閉型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區公安廳直屬直接從事監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屬出入境邊防檢查總站的民警;
五各級公安機關直接從事 *** 工作的民警。
第四條 除處置重大緊急事件或者參加重大活動外,第三條規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時間不著裝。
第五條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執行偵查、警衛等特殊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拍態鎮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或者被禁閉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六條 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的,不得著裝。
第七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配套穿著,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作訓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執勤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
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䙓扎系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可以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民警,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民警中,從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著淺藍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其他民警著鐵灰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或者執勤服。
四著常服、執勤服時,佩戴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戴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戴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八條 民警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襲粗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著作訓服時,戴警便帽。著執勤服時,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並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摩托車時,應當戴警用頭盔。
第九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戴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戴於外衣左胸處,胸徽佩戴於外衣右胸處,臂章佩戴於外衣左臂處。不得佩戴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十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與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常服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於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於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六男民警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民警發辮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十一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條 民警著裝時,不得在公共場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場所吸菸;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
第十三條 民警著裝時,應當隨身攜帶公安機關統一制發的民警專用身份證件。
第十四條 民警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五條 兩名以上民警著裝徒步巡邏執勤或者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六條 民警應當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民警人員。
第十七條 民警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規定。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規定的民警,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督察部門依照《公安機關督察條例》等規定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可以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或者拒絕、阻礙督察人員執行現場督察工作任務的,可以扣留其證件,並向其所在單位開具《公安督察通知書》,必要時,可以帶離現場進行審查教育。
第十九條 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書》後,應當對違規者進行批評教育並責令其寫出書面檢查,扣發當月崗位津貼;對再次違規者,應當在本級公安機關范圍內予以通報,並取消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對屢教不改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應當在公務員年度工作考核時評定
為不稱職檔次,給予辭退、行政處分或者降低警銜、取消警銜等處理,並取消所在單位集體和主管領導當年參與評功授獎資格。
違規者所在單位應當及時向發出《公安督察通知書》的上級公安機關書面報送處理結果。
第二十條 本規定適用於全國各級公安機關、鐵路、交通、民航、林業系統公安機關和海關偵查走私犯罪公安機構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⑹ [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人民警察著裝規定
《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已經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長辦公會議通過,下面我給大家分享關於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的相關資料,希望對您有幫助。
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著裝管理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隊伍正規化建設,規范人民伏做警察著裝行為,樹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結合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隊伍的實際,特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監獄勞動教養人民警察(以下簡稱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統一的制式服裝。
新錄用或調入的人民警察必須經省(區、市)司法廳(局)政治部警務部門培訓合格後,方可著裝。
第三條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時間必須著裝:
(一)監獄、勞教單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專業技術單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級單位調研、檢查工作的上級機關人民警察;
(四)警車神廳腔駕駛員;
(五)經省(區、市)司法廳(局)批准著裝的其他有關人員。
第四條人民警察著裝時,必須按照規定配套穿著:
(一)執勤、訓練、勞動、搶險救災、處置突發性事件、執行追捕等任務時,通常著執勤服。其他場合通常著常服,也可以著執勤服。
(二)著常服時,內著襯衣,扎系制式領帶。外著制式襯衣時,襯衣下擺扎於褲腰內,並扎系制式腰帶。著長袖襯衣時,扎系制式領帶。著短袖襯衣時,不扎系領帶。
三級警監以上警銜的人游衫民警察,著白色襯衣、扎系深藍色領帶;一級警督以下警銜的人民警察,著鐵色襯衣、扎系淺灰色領帶。
(三)著多功能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冬常服。不附內膽時,內著襯衣、春秋常服。
(四)著常服時,佩帶硬肩章。著作訓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佩帶扣式軟肩章。著多功能服時,佩帶套式軟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應當著制式皮鞋、膠鞋。
(六)參加授銜、宣誓、閱警等重大儀式或者外事活動時的著裝,按照主管(主辦)單位規定執行。
第五條人民警察著裝時,除在辦公區、宿舍內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應當戴警帽。
(一)著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著制式襯衣時,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著執勤服時,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時,帽檐前緣應當與眉齊高。大檐帽飾帶應當並攏,並保持水平。戴冬帽時,護腦下緣應當距眉一至三指。
(三)進入室內時,通常脫帽並將其掛在衣帽鉤上(帽徽朝下);無衣帽鉤時立姿可以將警帽用左手托夾於左腋下(帽頂向體外側,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將警帽置於桌(台)前沿左側或者用左手托放於左側膝上(帽頂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內時,警帽應當統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鋪被褥上。
(四)駕駛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車時,必須戴警用頭盔。
第六條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按照規定綴釘、佩帶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等。警號佩帶於外衣左胸處,胸徽佩帶於外衣右胸處,臂章佩帶於外衣左臂處。不得佩帶其他與人民警察身份或者執行公務無關的標志。
第七條人民警察著裝時,必須嚴格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懷、挽袖、卷褲腿。常服內著毛衣(衫)或者襯衣,內著內衣時,毛衣(衫)、內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帶上系掛鑰匙或者飾物;
(四)不得赤腳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於4厘米;
(五)不得系扎圍巾,不得染指甲、留長指甲,不得染彩發、化濃妝、戴首飾;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長發、大鬢角、卷發(自然卷除外)、剃光頭或者蓄鬍須,女人民警察發辮不得過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嚴重傷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鏡。
第八條人民警察著裝時,應當舉止文明。不得邊走邊吃東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攬腰;不得嬉笑打鬧、高聲喧嘩;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損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舉止。
第九條人民警察著裝時,非因工作需要,不得進入營業性娛樂場所。不得在禁止吸煙的公共場所吸煙。除參加重大禮儀性活動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場所飲酒,在任何情況下嚴禁酗酒。
第十條人民警察著裝時,必須隨身攜帶由司法部統一監制的警官證。
第十一條人民警察著裝執行公務時,應當按照規定攜帶必要的警械裝備。
第十二條兩名以上人民警察著裝外出時,應當兩人成行、三人成列,威嚴有序。
第十三條人民警察必須愛護和妥善保管警服、警銜標志、警號、胸徽、帽徽、領花、臂章、警官證等,不得變賣、出租、抵押、偽造、變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贈送、轉借給非人民警察,警官證如有遺失,本人要及時向警務管理部門報告,由警務部門按規定處理。
第十四條人民警察季節換裝的時間由各省(區、市)司法廳(局)規定。
第十五條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著裝:
(一)非工作時間;
(二)女人民警察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三)因涉嫌違法違紀被停止執行職務、接受審查的;
(四)辭職、辭退、開除公職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
第十六條退(離)休人員、調離非人民警察崗位的人員不得著裝。
第十七條對違反本規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警務管理部門進行糾察和處理:
(一)情節輕微的,當場進行批評教育和糾正;
(二)情節嚴重、影響惡劣的,扣留其證件,並向其所在單位開具《違反警容風紀通知單》,必要時,帶離現場進行教育。
第十八條違規者所在單位收到《違反警容風紀通知單》後,視情節輕重,按警務管理部門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第十九條各單位要加強警容風紀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為警容風紀檢查月。對模範遵守警容風紀規定的單位和個人,要及時予以表彰,並作為年終評比的重要依據之一。要及時通報檢查情況。
第二十條司法行政系統其他按規定評定授予人民警察警銜人員的著裝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由司法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凡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為准。
⑺ 警察穿春秋執勤服要打領帶嗎
如果內著藍色警襯就要打領帶,如果內著藏藍圓領衫或圓領毛衣就不需要打領帶。
⑻ 警察夏季執勤服是否打領帶
夏季執勤服是半袖制式警襯,不用打領帶。
⑼ 警察制服的區別
1、制服搭配的襯衫和領帶顏色不同
交警制服:交、巡警襯衫採用淺藍色,高級警官襯衫採用白色。民警制服:普通民警襯衫採用鐵灰色。交警領帶搭配顏色為藍色,民警領帶搭配顏色為銀灰色。
2、臂章和胸徽不同
各部門警種通過臂章、胸徽以及警號的排列方法體現區別,地方公安的胸徽是省份名稱、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屬單位的胸徽分別是「公安部」和「公直」,「交通」(交通部門警察,不是交警),臂章小字是「公安」,警號是六位數 。
3、功能不同
多功能服分為2種:帶反光條的交、巡警穿著,無反光條的,普通民警穿著。99式新警服分為常服、作訓服和多功能服。常服主要用於民警執勤時穿,作訓服用於巡警、特警等處置突發事件、執行追捕任務和進行訓練時穿著。
(9)警察在什麼情況下穿常服打領帶擴展閱讀
警服著裝規定
根據《公安機關人民警察著裝管理規定》 第二條 公安機關人民警察(以下簡稱公安民警)著裝,是指公安機關在編在職的職業制人民警察按照規定,穿著全國公安機關統一的制式服裝。
第三條 除規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時間應當著裝。
第四條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著裝:
(一)執行特殊偵查、警衛等任務或者從事秘密工作不宜著裝的;
(二)工作時間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懷孕後體型發生顯著變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著裝的情形。
第五條公安民警辭職、調離公安機關,或者被辭退、開除公職、因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審查、停止執行職務、禁閉的,不得著裝。
⑽ 警察夏常服和夏執勤服的區別
法律分析:1、設計不同。警察常服類似西服,需要穿制式襯衣打領帶。警察執勤服類似夾克,可以不穿制式襯衣,不用打領帶。
2、穿的場合不同。警察常服一般在會議或者大型活動中或者是機關人員的工作著裝,警察執勤服一般是巡邏現場或者戶外工作著裝。
除以上部門及其人民警察外,任何其他部門、機構、個人不得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裝和標示有人民警察標志的物品,任何部門、機構、個人不得穿著類似人民警察警服的服裝。上述五個系統的制服、警銜、帽徽樣式完全相同,各部門警種通過臂章、胸徽以及警號的排列方法體現區別。監獄系統警服上佩帶「司法」字樣的臂章和胸徽(這個「司法」指的是監獄的上級機關的司法部和司法廳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門」,並不是指司法警察)、七位數警號。這和公安不同——地方公安的胸徽是省份名稱、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屬單位的胸徽分別是「公安部」和「公直」,行業警察的胸徽是行業名稱;即「海偵」(海關緝私警察)、「航空」(民航公安)、「交通」(交通部門警察,不是交警)、「鐵道」(鐵路公安)、「森林」(林業公安),臂章小字是「公安」,警號是六位數 。司法警察的胸徽和臂章小字是「法院」和「檢察」,警號和公安一樣是六位,但排列方法不同——法警的警號前兩位是省份代碼,而公安的胸徽上已經寫了省名、警號不包含省份信息其他四個系統的胸徽就是系統名稱;分別是「國安」(國家安全系統人民警察)、「司法」(監獄系統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檢察」(司法警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二條 人民警察的任務是維護國家安全,維護社會治安秩序,保護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財產,保護公共財產,預防、制止和懲治違法犯罪活動。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監獄、勞動教養管理機關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的司法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