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现场不带帽子怎么处罚
‘壹’ 工地不带安全帽罚款有法律依据吗
法律分析: 工地上不带安全帽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国家对劳动者个人没有罚款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 戴安全帽是对工地的工人的一项重要保护措施,按规定进出工地工人要求戴安全帽,如果没有按规定戴,就应该处以罚款,并对其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以达到当事工人吸取教训,强化安全意识的目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第九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三)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四)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五)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险性较大的海洋石油开采特种设备和矿山井下特种设备未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六)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贰’ 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的处罚是什么
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安全帽在以下几种情况下保护人的头部不受伤害或降低头部伤害的程度:
1、飞来或坠落下来的物体击向头部时;
2、当作业人员从高处坠落下来时;
3、当头部有可能触电时;
4、在低矮的部位行走或作业,头部有可能碰撞到尖锐、坚硬的物体时。
主管人员应每天监督检查大家是否正确佩戴安全帽,包括检查:
1、安全帽的外壳是否破损、有无合格帽衬、帽带是否完好,是否在有效期内;
2、是否调整好帽衬顶端与帽壳内顶的间距(4至5厘米),调整好帽箍;
3、安全帽是否戴正;
4、是否系紧下颚带;
5、现场作业中,切记不得将安全帽脱下来搁置一旁,或当坐垫使用。
施工现场标准化管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并扣好帽带,如发现不戴安全帽上班者罚款20元,不扣帽带10元,班组长管理人员加倍罚款;
2、施工中上下乱抛掷材料或工具者,罚违章人10元;
3、不懂电器设备而玩弄者,使用电炉,乱接乱挂电线出现事故,责任自负,并罚款50至200元;
4、酒后作业罚款按有关条款处理;
5、穿拖鞋,高跟鞋,赤脚赤膊操作者罚款10元;
6、未经施工负责人同意而擅自拆除脚手架、防护设施、安全标志、警告牌、脚手架连接铅丝或连接者,处以每处100元罚款。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四条
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装卸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一百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叁’ 不佩戴安全帽处罚标准
法律分析:工地上不带安全帽是违反安全操作规程行为,国家对劳动者个人没有罚款规定,但用人单位可以依据本身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罚。施工现场不带安全帽的处罚是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接收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学生实习的,应当对实习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学校应当协助生产经营单位对实习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第二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第四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