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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察在什么情况下穿常服打领带

发布时间: 2023-06-18 23:46:08

⑴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附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警服主要品种穿着规范
一、执勤服着春秋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警便帽。着冬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内着制式圆领毛衣;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栽绒帽或者警便帽。着夏执勤服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凉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凉帽。二、常服着常服时,佩戴硬质肩章、警号、胸徽;内着内穿式制式衬衣,系制式领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三、作训服着作训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戴警便帽,内着制式圆领恤衫或者制式圆领毛衣。四、多功能服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质肩章和硬质警号、胸徽,内着冬执勤服或者冬常服;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或者栽绒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或者栽绒帽。五、外穿式制式衬衣外着外穿式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质肩章和软质警号、胸徽,通常系制式领带,各单位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决定统一不系领带;衬衣下摆系于裤腰内,系制式腰带;男性公安民警戴大檐帽,女性公安民警戴翻檐帽。

⑵ 警察着装规定

警察着装规定文件正文

第一条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第六条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通常着执勤服;参加训练时,通常着作训服;参加授衔仪式、宣誓、阅警、重大会议、外事等活动时,除主管(主办)单位另有规定外,着常服。

第七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警服与便服不得混穿。警服内着非制式服装时,不得外露。

(二)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系扎制式腰带,不同制式警用标志不得混戴。不得佩戴、系挂与公安民警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物品。

(三)保持警服干净整洁。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四)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制式皮鞋、胶鞋或者其他黑色皮鞋。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公安民警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不得染彩发、戴首饰。男性公安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性公安民警发辫(盘发)不得过肩。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公安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办公室和宿舍内时,警帽挂在衣帽架上(帽顶向外,帽徽朝下),或者统一放置在床铺被褥正上方。

(二)除紧急情况外,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第十条公安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不得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一条公安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证》。

第十二条2名以上公安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行列整齐,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公安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以及警衔、警号、胸徽、帽徽、领花等标志,除工作需要外,不得赠送、转借给公安民警以外的人员。

第十四条公安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省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气候条件和工作需要确定。

第十五条对违反本规定的公安民警,由公安机关警务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处置: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予以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警务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暂扣其证件及相关物品,通过下发《公安督察通知书》等方式通报其所在单位要求整改。必要时,可以采取带离现场、停止执行职务或者禁闭措施。

第十六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受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纪律处分或者辞退,该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不得参与评功受奖。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警务督察部门报送处理结果。

第十七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森林公安机关和海关缉私部门及其人民警察。

第十八条离休、退休公安民警在参加重大礼仪活动时,可以根据需要,参照本规定穿着制式服装,并佩戴专用标志。

试用期尚未评授警衔的公安民警以及公安警察院校学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⑶ 冬执勤服 警察里面可以穿衬衣打领带

一般警察在工作的时候穿警察制服在里面穿衬衣,是不会打领带的打领带。一般是在穿西装的时候,况且还是在冬季执行任务执勤的时候,警察就更不会这样穿衬衣打领带外面套警服这样显得不伦不类。

⑷ 长袖警服需要打领带吗

按照人民警察着装规定,人民警察在着制式长袖衬衣时,系人民警察制式领带,下摆由制式领夹固定,所以如果穿着长袖衬衣是应系领带,外着礼服时不用制式领夹固定。

⑸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修订后的《公安机关》已经2007年5月11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介绍关于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安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民警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下列民警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一县市公安局、城市公安分局的民警;

二直辖市公安局、省辖市地公安局处直接从事督察、户政、治安、巡逻、防暴、监闭型所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三省、自治区公安厅直属直接从事监所管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等工作的民警;

四公安部直属出入境边防检查总站的民警;

五各级公安机关直接从事 *** 工作的民警。

第四条 除处置重大紧急事件或者参加重大活动外,第三条规定以外的民警工作时间不着装。

第五条 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执行侦查、警卫等特殊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

四拍态镇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或者被禁闭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六条 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的,不得着装。

第七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配套穿着,不同制式警服不得混穿。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作训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执勤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

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䙓扎系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可以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民警,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民警中,从事交通管理工作的民警着浅蓝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其他民警着铁灰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或者执勤服。

四着常服、执勤服时,佩戴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戴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戴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八条 民警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袭粗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着作训服时,戴警便帽。着执勤服时,可以戴警便帽,也可以男民警戴大檐帽,女民警戴翻檐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摩托车时,应当戴警用头盔。

第九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戴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戴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戴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戴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戴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十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与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民警鞋跟不得高于三厘米,女民警鞋跟不得高于四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民警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民警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十一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

第十二条 民警着装时,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菸的场所吸菸;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

第十三条 民警着装时,应当随身携带公安机关统一制发的民警专用身份证件。

第十四条 民警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五条 两名以上民警着装徒步巡逻执勤或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六条 民警应当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民警人员。

第十七条 民警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规定。

第十八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督察部门依照《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规定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可以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或者拒绝、阻碍督察人员执行现场督察工作任务的,可以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公安督察通知书》,必要时,可以带离现场进行审查教育。

第十九条 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公安督察通知书》后,应当对违规者进行批评教育并责令其写出书面检查,扣发当月岗位津贴;对再次违规者,应当在本级公安机关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取消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对屡教不改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在公务员年度工作考核时评定

为不称职档次,给予辞退、行政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等处理,并取消所在单位集体和主管领导当年参与评功授奖资格。

违规者所在单位应当及时向发出《公安督察通知书》的上级公安机关书面报送处理结果。

第二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国各级公安机关、铁路、交通、民航、林业系统公安机关和海关侦查走私犯罪公安机构及其人民警察。

第二十一条 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政治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⑹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人民警察着装规定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1月25日司法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下面我给大家分享关于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帮助。

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着装管理条例

第一条为加强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正规化建设,规范人民伏做警察着装行为,树立人民警察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队伍的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监狱劳动教养人民警察(以下简称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统一的制式服装。

新录用或调入的人民警察必须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政治部警务部门培训合格后,方可着装。

第三条下列人民警察工作时间必须着装:

(一)监狱、劳教单位的人民警察;

(二)警察专业技术单位的人民警察;

(三)到下级单位调研、检查工作的上级机关人民警察;

(四)警车神厅腔驾驶员;

(五)经省(区、市)司法厅(局)批准着装的其他有关人员。

第四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按照规定配套穿着:

(一)执勤、训练、劳动、抢险救灾、处置突发性事件、执行追捕等任务时,通常着执勤服。其他场合通常着常服,也可以着执勤服。

(二)着常服时,内着衬衣,扎系制式领带。外着制式衬衣时,衬衣下摆扎于裤腰内,并扎系制式腰带。着长袖衬衣时,扎系制式领带。着短袖衬衣时,不扎系领带。

三级警监以上警衔的人游衫民警察,着白色衬衣、扎系深蓝色领带;一级警督以下警衔的人民警察,着铁色衬衣、扎系浅灰色领带。

(三)着多功能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冬常服。不附内胆时,内着衬衣、春秋常服。

(四)着常服时,佩带硬肩章。着作训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佩带扣式软肩章。着多功能服时,佩带套式软肩章。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着制式皮鞋、胶鞋。

(六)参加授衔、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或者外事活动时的着装,按照主管(主办)单位规定执行。

第五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除在办公区、宿舍内或者其他不宜戴警帽的情形外,应当戴警帽。

(一)着常服、多功能服或者外着制式衬衣时,男人民警察戴大檐帽,女人民警察戴翻檐帽。着执勤服时,戴警便帽。

(二)戴大檐帽、翻檐帽、警便帽时,帽檐前缘应当与眉齐高。大檐帽饰带应当并拢,并保持水平。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三指。

(三)进入室内时,通常脱帽并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无衣帽钩时立姿可以将警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坐姿可以将警帽置于桌(台)前沿左侧或者用左手托放于左侧膝上(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在宿舍内时,警帽应当统一放置在衣帽架或者床铺被褥上。

(四)驾驶或者乘坐警用摩托车时,必须戴警用头盔。

第六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按照规定缀钉、佩带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等。警号佩带于外衣左胸处,胸徽佩带于外衣右胸处,臂章佩带于外衣左臂处。不得佩带其他与人民警察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警服和便服混穿;

(二)不得歪戴警帽,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常服内着毛衣(衫)或者衬衣,内着内衣时,毛衣(衫)、内衣不得外露;

(三)不得在外露的腰带上系挂钥匙或者饰物;

(四)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足。男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3厘米,女人民警察鞋跟不得高于4厘米;

(五)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留长指甲,不得染彩发、化浓妆、戴首饰;

(六)男人民警察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卷发(自然卷除外)、剃光头或者蓄胡须,女人民警察发辫不得过肩;

(七)除工作需要或者眼部有严重伤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第八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应当举止文明。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等有损人民警察形象的不文明举止。

第九条人民警察着装时,非因工作需要,不得进入营业性娱乐场所。不得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除参加重大礼仪性活动需要外,不得在公共场所饮酒,在任何情况下严禁酗酒。

第十条人民警察着装时,必须随身携带由司法部统一监制的警官证。

第十一条人民警察着装执行公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携带必要的警械装备。

第十二条两名以上人民警察着装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爱护和妥善保管警服、警衔标志、警号、胸徽、帽徽、领花、臂章、警官证等,不得变卖、出租、抵押、伪造、变造或者擅自拆改,不得赠送、转借给非人民警察,警官证如有遗失,本人要及时向警务管理部门报告,由警务部门按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人民警察季节换装的时间由各省(区、市)司法厅(局)规定。

第十五条人民警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非工作时间;

(二)女人民警察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

(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止执行职务、接受审查的;

(四)辞职、辞退、开除公职的;

(五)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

第十六条退(离)休人员、调离非人民警察岗位的人员不得着装。

第十七条对违反本规定的人民警察,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警务管理部门进行纠察和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当场进行批评教育和纠正;

(二)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扣留其证件,并向其所在单位开具《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必要时,带离现场进行教育。

第十八条违规者所在单位收到《违反警容风纪通知单》后,视情节轻重,按警务管理部门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要加强警容风纪的教育和管理,每年十一月作为警容风纪检查月。对模范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表彰,并作为年终评比的重要依据之一。要及时通报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系统其他按规定评定授予人民警察警衔人员的着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由司法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⑺ 警察穿春秋执勤服要打领带吗

如果内着蓝色警衬就要打领带,如果内着藏蓝圆领衫或圆领毛衣就不需要打领带。

⑻ 警察夏季执勤服是否打领带

夏季执勤服是半袖制式警衬,不用打领带。

⑼ 警察制服的区别

1、制服搭配的衬衫和领带颜色不同

交警制服:交、巡警衬衫采用浅蓝色,高级警官衬衫采用白色。民警制服:普通民警衬衫采用铁灰色。交警领带搭配颜色为蓝色,民警领带搭配颜色为银灰色。

2、臂章和胸徽不同

各部门警种通过臂章、胸徽以及警号的排列方法体现区别,地方公安的胸徽是省份名称、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属单位的胸徽分别是“公安部”和“公直”,“交通”(交通部门警察,不是交警),臂章小字是“公安”,警号是六位数 。

3、功能不同

多功能服分为2种:带反光条的交、巡警穿着,无反光条的,普通民警穿着。99式新警服分为常服、作训服和多功能服。常服主要用于民警执勤时穿,作训服用于巡警、特警等处置突发事件、执行追捕任务和进行训练时穿着。

(9)警察在什么情况下穿常服打领带扩展阅读

警服着装规定

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着装管理规定》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以下简称公安民警)着装,是指公安机关在编在职的职业制人民警察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公安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

第三条 除规定情形外,公安民警在工作时间应当着装。

第四条 公安民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着装:

(一)执行特殊侦查、警卫等任务或者从事秘密工作不宜着装的;

(二)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

(三)女性公安民警怀孕后体型发生显着变化的;

(四)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形。

第五条公安民警辞职、调离公安机关,或者被辞退、开除公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停止执行职务、禁闭的,不得着装。

⑽ 警察夏常服和夏执勤服的区别

法律分析:1、设计不同。警察常服类似西服,需要穿制式衬衣打领带。警察执勤服类似夹克,可以不穿制式衬衣,不用打领带。

2、穿的场合不同。警察常服一般在会议或者大型活动中或者是机关人员的工作着装,警察执勤服一般是巡逻现场或者户外工作着装。

除以上部门及其人民警察外,任何其他部门、机构、个人不得持有、使用人民警察制式服装和标示有人民警察标志的物品,任何部门、机构、个人不得穿着类似人民警察警服的服装。上述五个系统的制服、警衔、帽徽样式完全相同,各部门警种通过臂章、胸徽以及警号的排列方法体现区别。监狱系统警服上佩带“司法”字样的臂章和胸徽(这个“司法”指的是监狱的上级机关的司法部和司法厅等“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并不是指司法警察)、七位数警号。这和公安不同——地方公安的胸徽是省份名称、公安部和公安部直属单位的胸徽分别是“公安部”和“公直”,行业警察的胸徽是行业名称;即“海侦”(海关缉私警察)、“航空”(民航公安)、“交通”(交通部门警察,不是交警)、“铁道”(铁路公安)、“森林”(林业公安),臂章小字是“公安”,警号是六位数 。司法警察的胸徽和臂章小字是“法院”和“检察”,警号和公安一样是六位,但排列方法不同——法警的警号前两位是省份代码,而公安的胸徽上已经写了省名、警号不包含省份信息其他四个系统的胸徽就是系统名称;分别是“国安”(国家安全系统人民警察)、“司法”(监狱系统人民警察)、“法院”(司法警察)、“检察”(司法警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 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预防、制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

人民警察包括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劳动教养管理机关的人民警察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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